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加强教职工医疗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教职工医疗保障,建立多层次保障体 系,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促进教职工队伍的稳定,增强学校和广 大教职工的凝聚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4号)《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 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政办(2001) 267号)《武汉市在职职工 住院医疗互助办法》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等 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医疗保障应遵循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 负担的原则,贯彻积极防病治病、保障职工基本医疗和疾病救助, 发扬教职工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精神。
第二章医疗保障项目
第三条教职工医疗保障项目
一、 参加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由武汉 市政府主办。学校统一组织教职工参加,并按照《武汉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以及武汉市出 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 参加女性安康保险(商业保险)
学校统一组织在职和退休女教职工参保中国平安保险公司
《女性安康保险》,按保险条款享受相关保障。
三、学校自行组织开展教职工医疗互助
根据《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武汉市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 办法》等文件精神,学校自行组织开展在职、退休教职工医疗互 助。
不愿意参加学校医疗互助的教职工,需提出申请,不享受 相应医疗互助待遇。未提出申请的教职工,视为自愿参加,享 受以下补助。
(一) 门诊医疗互助补助
按照《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学校在 职、退休教职工在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对列入医保的 医疗费用(含个人帐户支付和现金支付)全年累计超过1200元 的,其超过部分对在职职工按50%、退休职工按60%补助,每人 每年门诊医疗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二) 住院医疗互助补助
1. 按照《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学校 在职、退休教职工患病或意外伤害,每次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 疗时,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 大额医疗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的医疗 费用,按比例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1) 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 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按60%补助,对退休职工按65%补助;
(2)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自付(不含 自费费用)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按80%补助,对退休职工按85% 补助;
(3) 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由个人自付(不 含自费费用)的部分,对在职职工按85%补助,对退休职工员 按90%补助;
⑷20万元以上由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的部分,对 在职职工按90%补助,对退休职工按95%补助。
2. 按照《武汉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学校在职职 工每次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 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医疗 费用,按比例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1)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由个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 费费用)的部分,按30%补助;
(2) 1万元(不含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 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60%补助;
⑶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由个 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80%补助。
3. 按照《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学校退休职 工每次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时,在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 保险结算支付后,对个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医疗 费用,按比例分段计算,给予补助。
(1) 0. 5万元以下(含0.5万元)由个人自付(不含起付线 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20%补助;
(2) 0. 5万元(不含0. 5万元)至1万元(含1万元)由个
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30%补助;
(3) 1万元(不含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由个人自 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50%补助;
⑷5万元(不含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由个人 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60%补助;
(5) 10万元(不含10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由个 人自付(不含起付线和自费费用)的部分,按80%补助。
4. 学校教职工每次住院,在职职工的住院医疗互助补助分 别按《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和《武汉市在 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办法》的相关标准进行核算,补助总额最高 不超过个人自付(不含自费费用)总额的95%;退休职工的住院 医疗互助补助分别按《武汉市市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 法》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办法》的相关标准进行核 算,补助总额最髙不超过个人自付(不含自寇费用)总额的96%。
(三)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助:
1.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 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
2.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规定的其他 医疗费用;
3. 在医药商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4. 在不能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
5.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6. 因违法违纪、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第三章教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医疗保障资金由学校和职工共同承担。
1.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缴纳基本 医疗保险费。
2. 女职工安康保险费
按照女性安康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学校缴纳保险费。
3. 学校自行组织设立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
自2021年1月1日起,学校不再组织参加“武汉市在职职 工住院医疗互助"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由学校 按相关互助费标准予以拨款,充入学校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统筹 使用。
参加学校自行组织医疗互助的在职(含劳动合同制)、退休 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互助费100元,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一月 份工资中扣缴。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教职工向 财务处缴纳。学校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拨款资助,适 时充入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确保基金充裕够用。
第五条 在职、退休教职工门诊医疗互助的补助,在每年一 月份对上年度教职工门诊医疗费用累加核查后,进行统一结算; 住院医疗互助的补助,按每次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第六条 在职、退休教职工缴纳的互助金和学校拨款资助的 经费,在学校财务银行账户存储,财务处列专项收支、保管,专 款专用。
第七条在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部分可转存银行定期存 款,不得从事其他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不得随意扩大开支 范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铁路 职业技术学院退休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办法》(武汉铁院发 〔2016) 57号)文件废止。
附件: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会 章程
附件:
武汉鵰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配合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 水平,发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根据上级有关精 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教职工医疗互助是由学校主办,在教职工住院医 疗、门诊就医时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职工互助互济组织,是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第三条 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不以赢利为目的,遵循 年年投入、滚动发展、民主公开、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进一步做好教职工医疗互助工作,武汉铁路职 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会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管委会”)。
主任:校工会主席
成 员:工会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财务 处、审计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 成贝)。
第五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教职工医疗统计分析工作,为学校决策提供 依据;
(二)组织制定或修订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基金会章程;
(三)做好教职工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定期公布基金收 支情况;
第六条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办公室,负 责教职工医疗补助等日常事宜。
第三章会员资格及要求
第七条 凡本校在职(含劳动合同制)、退休教职工,承 认本章程,按规定缴纳互助费,视同本基金会会员,同时享有 其权利。不参加本基金会的教职工需提出申请。
第八条基金会会员中途申请退会者,已交互助费不予退 还,并不再享受门诊、住院医疗互助待遇。
第九条 基金会会员调出、辞职、除名等原因中止劳动合 同者,自学校人事命令生效之日起,会员资格自行中止,停止 享受基金会待遇,已交互助费不退。
第十条 基金会会员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指当年1月1日 至12月31 0)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住院医疗跨年度 的以出院日期为准计算保险年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不予补助:
1. 在医药商店购药所发生的费用;
2. 在不能使用武汉市城镇职工医保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 医疗费用;
3.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因违法违纪、酗酒、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 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补助申请及审批
第十二条 基金会会员申请门诊、住院医疗补助,应填写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并附 有关凭证,工会分会签署意见后(退休职工由离退休工作办公 室审核),报校管委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办公室根据会员的申请和有关凭证材料,按本 章程有关条款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财务处按管委会办公室审批的补助金额支付 补助金,补助申请表连同有关凭证材料存财务处。
第五章基金筹集及管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以个人缴费与各方资助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集。
自2021年1月1日起,学校不再组织参加“武汉市在职职 工住院医疗互助”和“武汉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互助",由学校 按相关互助费标准予以拨款,充入学校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统筹 使用。
参加学校自行组织医疗互助的在职(含劳动合同制)、退休 教职工,每人每年缴纳互助费100元,由学校财务处在每年一月 份工资中扣缴。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由主管部门通知教职工向 财务处缴纳。学校每年按人均不低于60。元的标准拨款资助,适 时充入教职工医疗互助基金,确保基金充裕够用。
第十六条基金会基金在学校财务处银行账户存储,列专 项收支、保管,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七条基金会基金在保证正常支付外,结余部分可转 存银行定期存款,不得从事其他投资,确保基金的安全。每年 度公布一次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组织,自觉接受上级 部门的检查、指导和帮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武汉 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基金会章程(修订)》 (校工字(2018) 04号)文件废止。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补助申请表
编号:
部门 |
姓名 性别 |
一年龄" |
|
申请 1补助 [ 项目 |
门诊补助口 全年二甲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医疗总额: |
住院补助口 住院医疗个人自付金额: ■ |
分会审核 意见 (在职职工) |
|(盖章)年 月曰 |
「离退休工作: 办公室审核1 意见 (退WT) 1 |
(盖章)年 月曰 |
职工医疗互 助管委会审 批 意见 |
(盖章) 年 月曰 |
补助金额 (大写) |
|
领取人签收 |
|
领取日期 |
|
注:1,此表一式二份,经领取人签收后,校工会、财务处各存一份。
2, “补助金额” 一栏由学校教职工医疗互助合作管委会审批填写。
3. 附必要的证明材料一并存财务处。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印发